引言
巡视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在巡视过程中,干扰巡视、对抗巡视的行为时有发生,但并非所有干扰行为都构成严重违纪。对于情节较轻的干扰巡视行为,如何准确界定、依法依规处理,是维护巡视权威、保障巡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界定标准、处理原则、具体案例及预防措施等方面,系统阐述干扰巡视情节较轻的界定与处理。
一、干扰巡视行为的法律与纪律依据
1.1 党内法规依据
干扰巡视行为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界定和处理。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对巡视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力、敷衍应付的;(二)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不认真核查、不及时处理的;(三)对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配合调查的;(四)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 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干扰巡视行为也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当行为涉及对抗组织审查、妨碍调查等情形时。
二、干扰巡视情节较轻的界定标准
2.1 行为性质界定
干扰巡视情节较轻的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 主观故意性较弱:行为人并非蓄意对抗组织,而是出于对巡视工作的不理解、不适应或一时情绪反应。
- 行为手段相对温和:未采取暴力、威胁、贿赂等极端手段,而是通过消极配合、轻微隐瞒等方式干扰。
- 后果影响有限:未造成巡视工作严重延误、重大信息泄露或重大决策失误等严重后果。
- 事后态度较好:行为人能够及时认识错误,主动配合整改,未造成持续影响。
2.2 具体行为表现
以下行为通常可界定为情节较轻的干扰巡视:
- 消极配合:如拖延提供资料、选择性提供信息、对巡视组询问避重就轻等。
- 轻微隐瞒:如隐瞒一般性问题、未主动报告轻微违纪线索等。
- 不当言论:如在巡视期间发表不当言论,但未造成广泛传播或恶劣影响。
- 轻微干扰:如未经批准擅自接触巡视组成员,但未涉及利益输送或施加压力。
- 整改不力:如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3 与情节较重行为的区分
| 行为特征 | 情节较轻 | 情节较重 |
|---|---|---|
| 主观故意 | 较弱,多为过失或一时冲动 | 明显故意,蓄意对抗 |
| 行为手段 | 温和,未使用极端手段 | 使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 |
| 后果影响 | 有限,未造成重大损失 | 严重,导致巡视中断或重大失误 |
| 事后态度 | 积极配合,主动整改 |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 |
| 涉及范围 | 个人或小范围 | 涉及多人或系统性问题 |
3. 处理原则与程序
3.1 处理原则
- 依规依纪原则: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确保程序合法、定性准确。
-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较轻的行为,以教育、批评、纠正为主,辅以适当的纪律处分。
- 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具体情节、后果、态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不搞一刀切。
- 及时处理原则:对干扰巡视行为应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3.2 处理程序
- 线索收集:巡视组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干扰行为线索,或收到相关举报。
- 初步核实: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 分类处理:
- 对情节较轻的,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 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处理。
- 反馈与整改: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被巡视单位,并督促整改。
- 归档备案:处理材料归档,作为后续监督的参考。
4. 具体案例分析
4.1 案例一:消极配合型干扰
案情简介:某单位在巡视期间,办公室主任王某因担心暴露单位财务问题,故意拖延提供财务资料,选择性提供部分报表,导致巡视组工作进度延误一周。
界定分析:
- 行为性质:消极配合,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
- 主观故意:有一定故意,但非蓄意对抗组织。
- 后果影响:延误一周,未造成重大损失。
- 事后态度:巡视组指出后,王某立即提供全部资料,并作深刻检查。
处理结果:
- 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 责令该单位党组织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财务管理制度。
4.2 案例二:轻微隐瞒型干扰
案情简介:某县教育局局长李某在巡视谈话中,隐瞒了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仅报告了个人一般性问题。巡视组通过其他渠道发现该问题后,李某承认隐瞒。
界定分析:
- 行为性质:轻微隐瞒,未涉及重大利益输送。
- 主观故意:有一定故意,但非系统性隐瞒。
- 后果影响:未造成巡视方向错误或重大决策失误。
- 事后态度:主动承认,配合调查。
处理结果:
- 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责令其亲属立即退出违规经营,并上交违规所得。
4.3 案例三:不当言论型干扰
案情简介:某国企中层干部张某在巡视期间,私下对同事抱怨“巡视就是走过场”,言论被他人录音并传播,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界定分析:
- 行为性质:不当言论,未涉及具体干扰行为。
- 主观故意:有一定故意,但非蓄意对抗。
- 后果影响:传播范围有限,未造成严重后果。
- 事后态度:张某主动检讨,消除影响。
处理结果:
- 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
- 责令其在单位会议上公开检讨,消除不良影响。
5. 预防与教育措施
5.1 加强宣传教育
- 巡视前教育:在巡视进驻前,组织被巡视单位学习《巡视工作条例》和相关纪律规定,明确干扰巡视的后果。
- 典型案例通报:定期通报干扰巡视的典型案例,特别是情节较轻的案例,以案明纪。
- 政策解读: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解读巡视政策,消除误解和抵触情绪。
5.2 完善工作机制
- 建立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干扰行为提前预警,及时干预。
- 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专门举报渠道,鼓励干部群众监督干扰行为。
- 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巡视组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5.3 优化巡视环境
- 保护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防止打击报复。
- 规范巡视程序:明确巡视工作流程,减少被巡视单位的疑虑和抵触。
- 加强沟通反馈:巡视组及时与被巡视单位沟通,消除误解,争取支持。
6. 结论
干扰巡视情节较轻的界定与处理,是巡视工作中需要精准把握的重要环节。准确界定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既能维护巡视权威,又能体现组织关怀,达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效果。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巡视环境,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干扰巡视行为的发生,推动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的原则,对干扰巡视行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处理结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同时,要注重发挥巡视的治本功能,通过整改落实,推动被巡视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实现标本兼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