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统领整个民法典,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进入了新时代,它不仅继承了原有民事法律的精华,还根据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创新和完善。

在现实生活中,民法总则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出生到死亡,从合同签订到婚姻家庭,从财产保护到侵权责任,无不涉及民法总则的规定。然而,由于法律条文的专业性和抽象性,许多人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往往感到困惑。本文将深入解读民法总则的核心要义,结合现实应用场景,并针对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答,旨在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这部法律,提升法律意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民法总则的核心要义

民法总则的核心要义体现在其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中,这些内容构成了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灵魂和框架。理解这些核心要义,是掌握民法总则的关键。

(一)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准则,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实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无论自然人的性别、年龄、职业、财富状况,还是法人的规模、所有制性质,在民事交往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某项民事活动、与谁进行以及活动的具体内容。比如,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租期等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就受法律保护。

  3.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例如,在格式条款中,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就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4.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守信,不欺诈、不隐瞒,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比如,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不仅要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还要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5.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例如,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应当采取节能减排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在不动产开发中,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绿化。

(二)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法总则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更好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1. 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民法总则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详细规定。

    • 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例如,胎儿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为其保留份额,体现了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保护。
    •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18周岁以上)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例如,一家科技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可以独立签订合同、拥有财产、承担债务。
    •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比如,一所公立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主要目的是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
    •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例如,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可以代表村民进行民事活动。
  3.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例如,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投资人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清偿。

(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进行了系统规定,涵盖了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各类权利,并强调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1. 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例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2.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排他性。例如,甲拥有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就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屋,他人不得干涉。

  3. 债权: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需要通过义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卖方有权请求买方支付价款。

  4.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鼓励创新。例如,作家对其创作的小说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

  5. 继承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利。例如,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实现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其有效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 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一个18岁的成年人自愿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合法,该合同有效。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例如,甲乙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虚假签订低价转让财产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显失公平的。例如,甲误将一幅临摹画当作真迹购买,属于重大误解,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制度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方便了民事交往。

    •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例如,甲委托乙代为购买房屋,乙在代理权限内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的购房合同,对甲发生效力。
    •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进行民事活动。
    •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例如,甲的代理权已终止,但甲仍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不追认的,该合同对乙无效,由甲承担责任。

(五)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权利,制裁违法行为。

  1. 民事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例如,甲损坏了乙的手机,乙有权要求甲修理或赔偿损失;甲散布谣言损害乙的名誉,乙有权要求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 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主体应当自觉履行民事义务,违反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一方不履行民事责任,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免责事由:在某些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不承担或减轻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例如,因地震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为保护他人人身安全而将不法侵害人打伤,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可能导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制度。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延长为3年,更好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1. 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2018年1月1日还款,如果乙未还款,甲应在2021年1月1日前向法院起诉,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但债权本身仍然存在,乙自愿还款的除外)。

  2. 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在侵权案件中,从权利人知道侵权行为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3.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例如,甲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因重病住院无法起诉,病愈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6个月。
    • 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乙催讨债务,乙同意还款,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3年。

2. 民法总则的现实应用

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是抽象的,而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以下通过具体场景,说明民法总则如何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一)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1. 网络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场景:小明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商家承诺“正品行货,假一赔十”。收到货物后,小明发现是假冒产品。
    • 应用分析:根据民法总则的自愿原则和诚信原则,商家的承诺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商家销售假冒产品,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欺诈。根据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小明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按照承诺进行赔偿。同时,根据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小明作为消费者,其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如果商家拒绝,小明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3年。
  2.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问题

    • 场景: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年利率24%,还款期限1年。到期后乙未还款,甲催讨时乙以利息过高为由拒绝。
    • 应用分析:根据民法总则的自愿原则,双方约定的利率是真实意思表示,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36%的部分无效。本案中24%的利率合法有效,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如果乙不履行,甲可以在3年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乙确实无力偿还,甲可以与乙协商分期还款,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的财产。
  3. 小区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场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将小区公共区域出租给商家做广告,收益用于小区维修。部分业主认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表示反对。
    • 应用分析:根据民法总则,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合法程序。如果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程序合法,且收益用于小区公共利益,那么该决定是有效的。但如果程序不合法,或者收益分配不公,业主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商业活动中的应用

  1. 公司设立与股东责任

    • 场景:甲、乙、丙三人计划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40万元,乙以知识产权出资3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30万元。
    • 应用分析:根据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甲、乙、丙作为股东,应当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如果甲只缴纳了20万元,未足额出资,根据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甲应当补足出资,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公司设立时,甲、乙、丙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可能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合同纠纷的处理

    • 场景: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向B购买100吨钢材,总价款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23年5月1日。到期后B未交货,导致A公司无法履行与下游客户的合同,损失20万元。
    • 应用分析:根据民法总则的诚信原则和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义务。B公司未按期交货,构成违约。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根据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20万元损失。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A公司还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B公司拒绝,A公司可以在3年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
  3. 知识产权保护

    • 场景:C公司研发了一项新技术,申请了专利。D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技术生产产品并销售。
    • 应用分析:根据民法总则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C公司对该技术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D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C公司有权要求D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可以根据C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者D公司的侵权获利确定。如果难以确定,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C公司可以在3年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三)家庭与婚姻中的应用

  1. 监护制度的适用

    • 场景:小明今年10岁,父母因意外去世,祖父母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小明的外祖父母也要求担任监护人。
    • 应用分析:根据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关于监护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可以由小明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指定。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虑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品行等因素作出判决。
  2.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约定

    • 场景:甲男和乙女准备结婚,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
    • 应用分析:根据民法总则的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甲男和乙女的婚前财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后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也由各自承担。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如果甲男婚后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消费,债权人不知道该协议的,乙女可能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遗产继承的处理

    • 场景:老王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50万元。老王有配偶、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老王生前未立遗嘱。
    • **应用分析:根据民法总则关于继承权的规定,老王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配偶、儿子、女儿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即配偶分得房产的一半和25万元存款,儿子和女儿各分得房产的1/4和12.5万元存款。如果老王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则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女儿只能继承存款部分(如果遗嘱未处分存款)。如果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配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3. 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针对读者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下结合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详细解答。

(一)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相关问题

问题1: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解答:不一定。根据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一个12岁的中学生购买价值10元的文具,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合同有效。但如果他购买价值5000元的手机,则超出了其年龄、智力范围,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父母)追认后才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无效,商家应当退还货款,但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返还手机(如果手机已损坏,可能需要赔偿合理费用)。对于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除非是纯获利益的行为。

问题2: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解答:如果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本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注册行为无效。本人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要求撤销登记。如果因此给本人造成损失,比如影响了本人的征信记录,本人可以向冒用者要求赔偿损失。在实践中,本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身份信息被冒用,如身份证丢失证明、笔迹鉴定等。

(二)合同相关问题

问题3: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方需要赔偿损失吗?

解答:需要。根据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守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在上述A公司与B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中,即使没有约定违约金,A公司也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因B公司违约导致的20万元损失。

问题4: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解答:这取决于合同的性质。如果合同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合同,如演出合同、委托合同等,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通常终止。例如,甲委托乙为其画像,乙死亡,该委托合同终止。如果合同是财产性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并不当然终止,其权利义务由继承人继承。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甲死亡后,其继承人丙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乙也有权继续使用房屋,但需要向丙支付租金。

(三)侵权相关问题

问题5:在商场滑倒受伤,商场是否需要赔偿?

解答: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商场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滑倒受伤,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但如果顾客自己不小心,如穿着不合适的鞋子或奔跑打闹导致滑倒,商场可能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顾客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问题6: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解答:根据民法总则关于监护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例如,一个10岁的孩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玩耍时将他人打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孩子有自己的财产,如存款、继承的遗产等,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父母补足。如果父母尽到了监护职责,如平时教育严格,孩子故意造成损害,法院可以适当减轻父母的责任,但不能免除。

(四)诉讼时效相关问题

问题7: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还款,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解答:不可以。根据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2018年1月1日还款,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于2022年1月1日自愿还款5万元,乙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甲返还这5万元。这是因为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本身仍然存在,只是债务人获得了抗辩权,自愿还款视为放弃抗辩权。

问题8:诉讼时效期间可以约定延长吗?

解答:不可以。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例如,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该约定无效,仍应适用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因为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约定,可能导致权利滥用,影响交易安全。

结论

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其核心要义涵盖了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各个方面,体现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等价值理念。在现实应用中,民法总则广泛指导着日常生活、商业活动和家庭婚姻等各个领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规范和准则。

通过深入解读民法总则的核心要义,我们可以看到,它不仅是一部法律条文的集合,更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理解并掌握民法总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常见法律问题,我们应当学会运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解决。在遇到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同时,我们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秉持诚信原则,履行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总则也将不断适应新情况、新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我们期待每一位公民都能成为法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得到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