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2019年底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全球社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危机。在这场危机中,不仅病毒本身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与疫情相关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也如影随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涉疫犯罪是指在疫情期间,利用疫情或围绕疫情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形式多样,从散布虚假信息到非法经营,从妨害公务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其危害性不仅在于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更在于破坏社会信任、加剧社会恐慌、干扰疫情防控大局。本文将系统解析涉疫犯罪的主要类型,深入分析其行为特征、法律定性及对社会秩序的具体影响,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说明,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共同维护疫情期间的社会稳定。
一、 虚假信息类犯罪:制造恐慌,扰乱公共秩序
1.1 行为特征与法律定性
在疫情期间,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但同时也为虚假信息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虚假信息类犯罪主要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2020年1月,武汉市民李某某在微信群中编造并传播“武汉病毒研究所发生泄漏,导致大量人员感染死亡”的虚假信息,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恐慌。经公安机关调查,该信息纯属捏造。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被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2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虚假信息类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是多方面的。首先,它直接加剧了社会恐慌情绪。在疫情初期,公众本就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虚假信息的传播会迅速点燃恐慌,导致抢购生活物资、挤兑医疗资源等非理性行为。例如,2020年2月,一则“某地超市将因疫情关闭”的谣言在社交媒体传播,导致当地超市被抢购一空,货架空空如也,正常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
其次,虚假信息会误导公众,干扰疫情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例如,传播“喝高度白酒可以预防新冠病毒”“大蒜水可以杀灭病毒”等谣言,可能导致部分民众放弃科学防护,转而采用无效甚至有害的方法,增加感染风险。更严重的是,一些虚假信息可能针对特定地区或群体,引发地域歧视或群体对立,破坏社会团结。
最后,虚假信息的传播会消耗大量公共资源。公安机关、网信部门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辟谣、溯源和处置,这些资源本应用于更直接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媒体和官方机构也需要反复发布权威信息,以对抗谣言的传播,这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疫情防控的注意力。
二、 非法经营类犯罪: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2.1 行为特征与法律定性
疫情期间,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疫物资以及粮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急剧增加,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这类行为主要涉及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口罩等防疫物资价格已由政府指导定价的情况下,仍以每只口罩0.5元的价格购进大量劣质口罩,后以每只5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在微信群、朋友圈等渠道销售,非法获利10万余元。经鉴定,其销售的口罩均为假冒伪劣产品。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2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非法经营类犯罪对社会秩序的冲击主要体现在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民生保障两个方面。首先,哄抬物价直接导致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飞涨,严重增加了普通民众的经济负担。例如,在疫情初期,一只普通医用口罩的价格从平时的0.5元飙升至10元甚至更高,N95口罩更是被炒至数百元一只,许多普通家庭难以承受,影响了基本防护需求的满足。
其次,囤积居奇行为导致物资分配不均,加剧了市场短缺。不法分子将大量物资囤积在手中,不投放市场,人为制造供应紧张,使得真正急需物资的医疗机构和普通民众无法及时获得。例如,2020年2月,某地医院因无法从正规渠道采购到足够的防护服,不得不向公众求助,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囤积了大量防护服待价而沽,严重干扰了医疗救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最后,非法经营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守法经营者因无法获得足够货源或无法与高价竞争而陷入困境,而违法者却暴富,这扭曲了市场信号,损害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长期来看,这会削弱市场主体的信心,不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三、 妨害公务类犯罪:暴力抗拒,阻碍防控
3.1 行为特征与法律定性
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依法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如设置检查点、实施隔离、要求佩戴口罩等。部分人员因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故意抗拒,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类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等)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进入某小区时,因未佩戴口罩且拒绝配合体温检测,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王某随后用拳头击打保安面部,并用脚踢踹保安,致其轻微伤。王某的行为严重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3.2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妨害公务类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是直接且严重的。首先,它直接威胁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些工作人员是疫情防控的一线力量,他们的安全是保障防控措施有效实施的基础。暴力抗拒行为不仅造成身体伤害,更会打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导致后续防控工作难以开展。
其次,此类行为会破坏防控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会形成“破窗效应”,鼓励更多人效仿,导致防控措施形同虚设。例如,在某个小区,如果有人因不配合检查而未被处理,其他居民可能会认为检查是可有可无的,从而纷纷效仿,导致小区防控出现漏洞。
最后,妨害公务行为会加剧社会矛盾。在疫情压力下,公众情绪本就敏感,暴力事件的发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舆论风波,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例如,某地曾发生一起因隔离问题引发的冲突,导致大量群众围观,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
四、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类犯罪:危害健康,破坏信任
4.1 行为特征与法律定性
疫情期间,防疫物资需求激增,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检测试剂等产品。这类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民房,购买劣质无纺布、熔喷布等材料,生产假冒品牌口罩,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经鉴定,其生产的口罩过滤效率远低于国家标准,且细菌过滤效率不合格。李某共生产、销售假冒口罩30万只,销售金额达50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4.2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类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是深远的。首先,它直接危害公众健康安全。假冒伪劣的防疫物资无法提供有效的防护,甚至可能因材料不合格而对使用者造成伤害。例如,使用劣质口罩可能导致皮肤过敏、呼吸困难,甚至因过滤效果差而增加感染风险。在医疗领域,使用不合格的检测试剂可能导致误诊,延误治疗,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其次,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信任体系。公众对防疫物资的质量产生怀疑,不敢购买,不敢使用,这反过来又加剧了物资短缺的困境。例如,当市场上充斥着假冒口罩时,消费者即使愿意支付高价也难以买到真货,导致防护需求无法满足,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恐慌。
最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会损害正规企业的利益,破坏行业生态。正规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而假冒伪劣产品以极低的成本和价格抢占市场,导致正规企业市场份额下降,甚至面临生存危机。这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经济的恢复。
五、 其他涉疫犯罪类型
除了上述几类主要犯罪外,疫情期间还出现了其他一些涉疫犯罪行为,如:
5.1 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类犯罪
疫情初期,病毒溯源指向野生动物,因此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受到严厉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2020年2月,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电网猎捕野生穿山甲2只,并出售给他人。穿山甲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5.2 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类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案例:2020年1月,被告人孙某从疫情高风险地区返回家乡后,未按照当地防疫要求进行居家隔离,反而多次出入公共场所,与多人密切接触。后孙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其所在社区多名居民被感染。孙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六、 涉疫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综合影响分析
涉疫犯罪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是系统性的、多层次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6.1 破坏社会信任体系
社会信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涉疫犯罪行为,尤其是虚假信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直接破坏了公众对政府、企业、媒体乃至其他社会成员的信任。当公众无法分辨信息的真伪,无法确保购买的产品安全可靠时,社会信任就会出现裂痕。这种信任危机不仅影响疫情期间的防控合作,还可能在疫情过后长期存在,影响社会的凝聚力和合作效率。
6.2 加剧社会恐慌与焦虑
疫情本身已经给公众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涉疫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压力。虚假信息传播恐慌,非法经营导致物资短缺和价格飞涨,这些都让公众感到不安和焦虑。长期的恐慌和焦虑情绪会降低公众的理性判断能力,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6.3 干扰疫情防控大局
涉疫犯罪行为直接干扰了疫情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例如,妨害公务行为阻碍了防控人员的工作,非法经营导致防疫物资无法合理分配,虚假信息误导公众采取错误的防护措施。这些行为都会削弱疫情防控的效果,延长疫情持续时间,增加社会成本。
6.4 损害经济秩序与民生保障
涉疫犯罪行为对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错配,影响了经济的正常运行。同时,这些行为也直接损害了民生保障,使得普通民众在疫情期间面临更大的经济压力和健康风险。
6.5 削弱法治权威与社会规范
涉疫犯罪行为是对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公然挑战。如果这些行为得不到及时、严厉的惩处,会削弱法治的权威,导致社会规范失序。公众可能会认为法律在疫情期间是软弱无力的,从而降低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意愿,这对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是极为不利的。
七、 防范与治理建议
面对涉疫犯罪的严峻挑战,需要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防范和治理:
7.1 加强立法与执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涉疫犯罪的法律界限和处罚标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对涉疫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快侦快破、从严惩处,形成有效震慑。
7.2 强化信息监管与辟谣机制
建立快速、高效的疫情信息发布和辟谣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压缩虚假信息的传播空间。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要求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对涉疫虚假信息及时处置。
7.3 保障物资供应与价格稳定
政府应加强物资调配和储备,确保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充足供应。同时,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7.4 提升公众法律意识与科学素养
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普法宣传和科学教育,提高公众对涉疫犯罪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引导公众理性对待疫情,不信谣、不传谣,依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7.5 加强国际合作
疫情是全球性挑战,涉疫犯罪也具有跨国性。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国涉疫犯罪,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秩序。
结语
涉疫犯罪是疫情期间社会秩序面临的重要威胁,其类型多样,危害深远。从虚假信息到非法经营,从妨害公务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些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公众利益,更破坏了社会信任、加剧了社会恐慌、干扰了疫情防控大局。只有通过加强立法执法、强化信息监管、保障物资供应、提升公众意识等多管齐下的措施,才能有效遏制涉疫犯罪,维护疫情期间的社会秩序稳定。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战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每个人都遵守法律、理性应对、团结协作,才能最终战胜疫情,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