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苏0115执异字第1234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李某某,男,198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 王某某,男,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室。 委托代理人: 张某,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称: 请求撤销(2023)苏0115执字第9876号执行决定书。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并撤销相关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王某某辩称: 同意申请人的请求。本人已于2023年10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人李某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已承担了相应的利息及执行费用。现双方已无争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执行决定书。
经审查查明: 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苏0115民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苏0115执字第987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查控措施。
2023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王某某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020100123456789)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账号:6217001230012345678)转账支付人民币50万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出具收条,确认已收到全部款项,并表示双方纠纷已解决完毕。
2023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本院(2023)苏0115民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确认收到全部款项,双方纠纷已解决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包括:(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因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3)苏0115执字第9876号执行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某某 审判员: 陈某某 审判员: 赵某某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某某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摘录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裁定书的法律依据,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文的详细摘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终结执行情形的规定。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原因,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的情形,符合该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精神。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108. 执行结案的方式: 执行结案的方式包括: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条文解读: 本规定明确了执行结案的具体方式。在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全额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确认收到,双方纠纷解决完毕,属于第一种方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因此,法院依法撤销执行决定书,标志着执行程序的正式结束。
案例分析与启示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当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决定书,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一旦权利实现,执行程序即告终结。
二、法律适用的关键点
- 执行结案的法定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有四种方式。本案属于第一种,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这是最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
- 撤销执行决定书的法律效果:撤销执行决定书意味着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限制高消费等)将依法解除。这不仅是形式上的结案,更是对被执行人权利的恢复。
三、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履行凭证的保存: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务必保存好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交,以证明履行情况。
- 申请执行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收到款项后,应向法院出具收条或书面确认函,明确表示纠纷已解决完毕,避免后续产生新的争议。
- 法院的审查程序: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严格审查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四、对当事人的建议
- 对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最佳选择。不仅可以避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不利后果,还能维护个人信用和社会评价。
- 对于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结案或撤销执行措施,避免因拖延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积极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请注意,和解协议必须履行完毕,否则法院不会终结执行。
附录:相关法律文书模板(供参考)
1. 收条模板
收条
今收到王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至此,(2023)苏0115民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已解决。
收款人:李某某
日期:2023年10月20日
2. 撤销执行申请书模板
撤销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王某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2023)苏0115执字第9876号执行案件,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所有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已收到全部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特申请撤销执行。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
日期:2023年10月25日
结语
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规范性和高效性。通过法律程序的严格审查,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被执行人的正当权利。希望本文的详细解析能为您提供实用的法律参考。如需进一步咨询,建议联系专业律师或直接向法院立案窗口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