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贵州省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省份,近年来也出台了《贵州省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将对《条例》进行全文详解,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调解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商事调解、行业性调解、专业调解等活动。
第三条 调解原则
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五)公开、民主原则。
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 调解组织
调解组织包括: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行政调解组织;
(三)仲裁委员会;
(四)商事调解组织;
(五)行业性调解组织;
(六)专业调解组织。
第五条 调解人员
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公正无私;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调解技能和沟通能力;
(四)自愿从事调解工作。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六条 调解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第七条 调解受理
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 调解调查
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和当事人意愿。
第九条 调解调解
调解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条 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一条 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当事人自愿终止调解;
(二)调解组织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调解;
(三)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
(四)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当事人反悔,要求重新调解。
第四章 调解保障
第十二条 调解经费
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由调解组织所在地的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调解人员待遇
调解人员依法享有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调解档案管理
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调解组织;
(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调解活动;
(三)调解人员徇私舞弊,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调解人员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 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对《贵州省调解条例》的全文详解,相信读者对调解活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纠纷时,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