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的基本概念辨析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的概念。正确理解二者的界限,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合理量刑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概念界定、法律性质、相互关系以及实践应用等多个维度,对犯罪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的基本定义。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结果是被害人的死亡;在盗窃罪中,犯罪结果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犯罪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犯罪行为作用于特定对象后产生的实际后果,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结果犯中,犯罪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标准。

而犯罪情节则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它涵盖了犯罪过程中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犯罪情节不仅包括犯罪结果,还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对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的态度(如是否自首、立功、退赃)等。犯罪情节贯穿于犯罪的整个过程,既涉及客观方面的事实,也涉及主观方面的因素,其主要作用在于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一部分,但犯罪情节并不等同于犯罪结果。犯罪结果侧重于客观损害,而犯罪情节则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接下来,我们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一步解析二者的界限。

犯罪结果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犯罪结果主要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它是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损害。

根据犯罪是否以发生特定犯罪结果为成立要件,可以将犯罪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在结果犯中,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构成犯罪既遂。例如,故意杀人罪要求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未造成死亡结果(如被害人经抢救脱险),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但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以死亡结果为必要)。

在行为犯中,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特定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要求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例如,脱逃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逃离羁押的行为,就构成脱逃罪既遂,无论其是否成功逃脱或造成其他后果。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犯虽然不要求犯罪结果,但行为本身必然会对法益造成一定的危险或侵害,这种危险或侵害也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结果”,但在刑法理论中,通常将这种结果与狭义的犯罪结果区分开来。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例如,放火罪,只要行为人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既遂,而不要求实际烧毁财物或造成人员伤亡。这里的“危险状态”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结果,即抽象的危险结果。

犯罪结果的分类与意义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结果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犯罪结果在刑法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1.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是指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损害,如财物的毁损、人员的伤亡等;非物质性结果是指无形的、难以具体测量的损害,如名誉的损害、人格的贬损、社会秩序的破坏等。在司法实践中,物质性结果容易认定,而非物质性结果的认定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例如,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结果主要是非物质性的,即对他人的名誉、人格造成损害。

  2.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如开枪射击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间接结果是指在危害行为之后,由其他因素介入而产生的损害,如行为人伤害他人后,被害人因伤口感染而死亡。在刑法中,直接结果通常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而间接结果则可能影响量刑,但需要判断间接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且独立,则可能阻断因果关系,行为人仅对直接结果负责。

  3. 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死亡结果;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但影响量刑的结果。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是构成结果(因为故意伤害罪以伤害结果为必要),而如果行为人多次伤害同一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心理严重创伤,这种心理创伤属于非构成结果,但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犯罪结果的分类有助于司法人员准确把握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例如,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必须确认发生了死亡结果;而在量刑时,则需要考虑犯罪结果的具体情况,如死亡人数、伤害程度等。

犯罪情节的法律内涵与外延

犯罪情节的分类与功能

犯罪情节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涵盖了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各种事实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情节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犯罪情节在刑法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1. 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犯罪成立的情节。例如,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情节”就是定罪情节,它综合考虑了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等因素,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则不构成犯罪。又如,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要求“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也是定罪情节,只有当侮辱、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定罪情节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 量刑情节:是指在犯罪构成事实之外,影响刑罚轻重的情节。例如,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常见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累犯、未成年人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动机、手段、后果、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
  2. 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包括上述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中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例如,刑法第67条自首、第68条立功、第29条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等,都是法定情节。法定情节是司法人员必须考虑的情节,具有法律约束力。
    •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的情节。例如,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犯罪手段是否残忍、犯罪对象是否特殊(如老弱病残)、犯罪后的态度是否诚恳、是否积极赔偿损失等。酌定情节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在量刑时同样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个案公正的重要因素。

犯罪情节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情节与犯罪构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某些犯罪情节可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素。例如,如前所述,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就不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情节与犯罪构成要件发生重合。

另一方面,大多数犯罪情节是在犯罪构成之外,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是他人生命权,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而故意杀人的动机(如图财害命、义愤杀人)、手段(如残忍与否)、后果(如死亡人数)、犯罪后的态度(如是否自首、赔偿)等,都是犯罪情节,但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它们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但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

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的界限解析

二者的联系: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前所述,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危险,而犯罪情节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显然,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中最为重要、最为客观的部分。在许多犯罪中,犯罪结果直接决定了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轻伤”“重伤”“死亡”“严重残疾”都是犯罪结果,它们不仅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也是决定量刑档次的关键情节。在这种情况下,犯罪结果与量刑情节高度重合,是犯罪情节的核心内容。

二者的区别:犯罪结果不能等同于犯罪情节

尽管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在法律性质、范围和功能上存在明显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1. 范围不同:犯罪结果的范围相对狭窄,主要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客观损害;而犯罪情节的范围非常广泛,除了犯罪结果,还包括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对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的态度等。例如,在盗窃罪中,犯罪结果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受到侵害;而犯罪情节则包括:盗窃的数额(结果)、盗窃的手段(如扒窃、入户)、盗窃的对象(如救灾款、残疾人财物)、行为人是否有前科、是否退赃等。显然,犯罪情节包含了犯罪结果,但犯罪结果不能包含犯罪情节。

  2. 性质不同:犯罪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犯罪情节中的一部分(如动机、目的、主观恶性)具有主观性,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例如,同样是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出于义愤杀人的动机与出于图财害命的动机,在量刑上可能会有所不同,前者可能酌情从轻,后者可能从重。这说明,犯罪情节不仅关注客观结果,还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犯罪结果仅关注客观损害。

  3. 功能不同:犯罪结果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形态(既遂、未遂)。例如,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决定了是故意杀人罪既遂还是未遂;是否造成轻伤结果,决定了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犯罪情节的功能主要在于量刑,即决定刑罚的轻重。当然,如前所述,部分犯罪情节(如“情节严重”)也具有定罪功能,但这是例外情况。总体而言,犯罪结果侧重于定性,犯罪情节侧重于定量。

  4. 法律地位不同:在犯罪构成中,犯罪结果是客观方面的要素,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之一(对于结果犯而言);而犯罪情节中的大部分内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动机或使用特定的手段,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造成死亡结果,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至于动机是义愤还是图财,手段是枪击还是刀砍,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典型案例分析:通过案例看界限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二者的界限,我们来看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甲故意伤害乙致乙轻伤,后甲主动投案并赔偿乙的全部损失,取得乙的谅解。

  • 犯罪结果:乙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经鉴定为轻伤。这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结果,决定了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犯罪情节:除了轻伤这一结果外,还包括:甲主动投案(自首,法定从轻情节)、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情节)。这些情节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但会影响量刑,法院可能对甲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

案例二:丙深夜闯入丁家中盗窃财物,盗窃数额较大(5000元),且盗窃的是丁为残疾儿子准备的医疗费。

  • 犯罪结果:丁的财物所有权受到侵害,损失5000元。这是盗窃罪的构成结果,数额较大决定了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犯罪情节:除了盗窃数额外,还包括:入户盗窃(法定从重情节,因为入户盗窃比普通盗窃社会危害性更大)、盗窃残疾人财物(酌定从重情节,因为对象特殊,主观恶性较深)。这些情节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但会导致对丙从重处罚。

案例三:戊因琐事与己发生争执,戊持刀将己砍成重伤。

  • 犯罪结果:己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经鉴定为重伤。这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结果,决定了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罪情节:除了重伤结果外,还包括:因琐事引发(动机一般)、持刀砍人(手段恶劣)。这些情节会影响量刑,法院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对戊从重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犯罪结果是认定犯罪性质和形态的关键,而犯罪情节(包括结果之外的其他因素)则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一部分,但二者不能等同。

犯罪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情节的法律探讨

理论争议:肯定说与否定说

关于犯罪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情节,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理由是:犯罪情节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而犯罪结果直接反映了行为对法益的损害程度,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核心要素。例如,造成一人死亡与造成一人轻伤,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同,这种差异正是通过犯罪结果体现出来的。因此,犯罪结果当然属于犯罪情节的范畴。

否定说认为,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不应将犯罪结果纳入犯罪情节。理由是: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而犯罪情节是量刑时考虑的综合因素,二者在功能和法律地位上不同。如果将犯罪结果视为犯罪情节,可能会模糊犯罪构成与量刑情节的界限,导致法律概念的混乱。

通说观点: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下位概念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和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倾向于肯定说,即认为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下位概念,是犯罪情节中最为客观和重要的部分。

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

  1. 法律规定的协调性:我国刑法条文中多次使用“情节”一词,其中包含了犯罪结果。例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包括“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就是犯罪结果,它被明确列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这说明,立法者将犯罪结果视为犯罪情节的一种。
  2. 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时,必然会考虑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造成一人死亡与造成多人死亡,在量刑上会有显著差异。这种差异正是基于犯罪结果这一情节作出的。如果将犯罪结果排除在犯罪情节之外,量刑将失去重要依据。
  3. 概念的逻辑性:从逻辑上讲,犯罪情节是上位概念,涵盖了所有影响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犯罪结果是下位概念,是其中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非并列关系。

法律依据: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犯罪结果在犯罪情节中的地位。

  1. 刑法条文的规定

    • 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情节”显然包括了犯罪结果,如果结果轻微,即使有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 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里的“情节”包括了犯罪结果,因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结果。
    •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都是犯罪结果(财产损失),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包括了犯罪结果之外的其他因素,但犯罪结果是其中的核心。
  2. 司法解释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同时,该意见也规定了根据犯罪结果(如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具体方法。这说明,司法解释明确将犯罪结果作为量刑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还包括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情形。”这里将“致人重伤、死亡”这一犯罪结果明确列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进一步印证了犯罪结果属于犯罪情节。

实践中的应用:如何正确区分与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并准确运用二者的法律规定,对于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以下从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进行说明。

定罪环节:犯罪结果的核心作用

在定罪环节,犯罪结果主要发挥以下作用:

  1. 区分罪与非罪:对于结果犯,犯罪结果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否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过失行为未造成死亡结果,仅造成轻伤,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造成重伤)或不构成犯罪(如果仅造成轻伤)。
  2. 区分此罪与彼罪:犯罪结果的性质和程度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例如,同样是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如,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在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则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 区分犯罪形态: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决定了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例如,故意杀人罪,造成死亡结果是既遂;未造成死亡结果是未遂(如果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杀人行为)。

在定罪环节,犯罪情节中的其他因素(如动机、手段)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能影响罪名的选择(如上述抢劫后杀人的情况)。

量刑环节:犯罪情节的综合作用

在量刑环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结果)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法官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犯罪情节,确定刑罚的轻重。

  1. 确定量刑起点:根据犯罪的基本构成事实(如犯罪结果)确定量刑起点。例如,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确定基准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如数额、次数等)和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其他情节(如手段、对象、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例如,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入户盗窃的,可以增加20%-30%的刑罚量。
  3. 调节基准刑: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例如,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累犯则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在量刑环节,犯罪结果是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主要依据,而其他犯罪情节(如动机、手段、态度等)则是调节基准刑的重要因素。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决定了最终的刑罚。

结论: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不能等同

综上所述,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是刑法中两个密切相关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的概念。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危险,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情节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包括犯罪结果以及动机、手段、态度等其他因素。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下位概念,是犯罪情节中最为客观和重要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果主要在定罪环节发挥作用,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而犯罪情节则在量刑环节发挥综合作用,决定刑罚的轻重。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犯罪结果就是犯罪情节”,也不能说“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毫无关系”。正确的理解是:犯罪结果属于犯罪情节的范畴,但犯罪情节的范围远大于犯罪结果。只有准确把握二者的界限,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合理量刑,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未来的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继续深化对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关系的认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使二者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清晰明确,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犯罪结果是不是犯罪情节 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的法律界限解析 犯罪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情节的探讨

引言: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的基本概念辨析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的概念。正确理解二者的界限,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合理量刑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概念界定、法律性质、相互关系以及实践应用等多个维度,对犯罪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的基本定义。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结果是被害人的死亡;在盗窃罪中,犯罪结果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犯罪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犯罪行为作用于特定对象后产生的实际后果,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结果犯中,犯罪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标准。

而犯罪情节则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它涵盖了犯罪过程中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犯罪情节不仅包括犯罪结果,还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对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的态度(如是否自首、立功、退赃)等。犯罪情节贯穿于犯罪的整个过程,既涉及客观方面的事实,也涉及主观方面的因素,其主要作用在于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一部分,但犯罪情节并不等同于犯罪结果。犯罪结果侧重于客观损害,而犯罪情节则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接下来,我们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一步解析二者的界限。

犯罪结果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犯罪结果主要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它是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损害。

根据犯罪是否以发生特定犯罪结果为成立要件,可以将犯罪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在结果犯中,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构成犯罪既遂。例如,故意杀人罪要求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未造成死亡结果(如被害人经抢救脱险),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但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以死亡结果为必要)。

在行为犯中,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特定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要求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例如,脱逃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逃离羁押的行为,就构成脱逃罪既遂,无论其是否成功逃脱或造成其他后果。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犯虽然不要求犯罪结果,但行为本身必然会对法益造成一定的危险或侵害,这种危险或侵害也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结果”,但在刑法理论中,通常将这种结果与狭义的犯罪结果区分开来。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例如,放火罪,只要行为人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既遂,而不要求实际烧毁财物或造成人员伤亡。这里的“危险状态”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结果,即抽象的危险结果。

犯罪结果的分类与意义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结果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犯罪结果在刑法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1.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是指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损害,如财物的毁损、人员的伤亡等;非物质性结果是指无形的、难以具体测量的损害,如名誉的损害、人格的贬损、社会秩序的破坏等。在司法实践中,物质性结果容易认定,而非物质性结果的认定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例如,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结果主要是非物质性的,即对他人的名誉、人格造成损害。

  2.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如开枪射击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间接结果是指在危害行为之后,由其他因素介入而产生的损害,如行为人伤害他人后,被害人因伤口感染而死亡。在刑法中,直接结果通常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而间接结果则可能影响量刑,但需要判断间接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且独立,则可能阻断因果关系,行为人仅对直接结果负责。

  3. 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死亡结果;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但影响量刑的结果。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是构成结果(因为故意伤害罪以伤害结果为必要),而如果行为人多次伤害同一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心理严重创伤,这种心理创伤属于非构成结果,但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犯罪结果的分类有助于司法人员准确把握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例如,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必须确认发生了死亡结果;而在量刑时,则需要考虑犯罪结果的具体情况,如死亡人数、伤害程度等。

犯罪情节的法律内涵与外延

犯罪情节的分类与功能

犯罪情节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涵盖了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各种事实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情节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犯罪情节在刑法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1. 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犯罪成立的情节。例如,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情节”就是定罪情节,它综合考虑了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等因素,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则不构成犯罪。又如,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要求“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也是定罪情节,只有当侮辱、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定罪情节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 量刑情节:是指在犯罪构成事实之外,影响刑罚轻重的情节。例如,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常见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累犯、未成年人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动机、手段、后果、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
  2. 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包括上述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中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例如,刑法第67条自首、第68条立功、第29条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等,都是法定情节。法定情节是司法人员必须考虑的情节,具有法律约束力。
    •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的情节。例如,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犯罪手段是否残忍、犯罪对象是否特殊(如老弱病残)、犯罪后的态度是否诚恳、是否积极赔偿损失等。酌定情节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在量刑时同样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个案公正的重要因素。

犯罪情节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情节与犯罪构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某些犯罪情节可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素。例如,如前所述,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就不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情节与犯罪构成要件发生重合。

另一方面,大多数犯罪情节是在犯罪构成之外,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是他人生命权,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而故意杀人的动机(如图财害命、义愤杀人)、手段(如残忍与否)、后果(如死亡人数)、犯罪后的态度(如是否自首、赔偿)等,都是犯罪情节,但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它们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但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

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的界限解析

二者的联系: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前所述,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危险,而犯罪情节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显然,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中最为重要、最为客观的部分。在许多犯罪中,犯罪结果直接决定了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轻伤”“重伤”“死亡”“严重残疾”都是犯罪结果,它们不仅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也是决定量刑档次的关键情节。在这种情况下,犯罪结果与量刑情节高度重合,是犯罪情节的核心内容。

二者的区别:犯罪结果不能等同于犯罪情节

尽管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在法律性质、范围和功能上存在明显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1. 范围不同:犯罪结果的范围相对狭窄,主要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客观损害;而犯罪情节的范围非常广泛,除了犯罪结果,还包括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对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的态度等。例如,在盗窃罪中,犯罪结果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受到侵害;而犯罪情节则包括:盗窃的数额(结果)、盗窃的手段(如扒窃、入户)、盗窃的对象(如救灾款、残疾人财物)、行为人是否有前科、是否退赃等。显然,犯罪情节包含了犯罪结果,但犯罪结果不能包含犯罪情节。

  2. 性质不同:犯罪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犯罪情节中的一部分(如动机、目的、主观恶性)具有主观性,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例如,同样是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出于义愤杀人的动机与出于图财害命的动机,在量刑上可能会有所不同,前者可能酌情从轻,后者可能从重。这说明,犯罪情节不仅关注客观结果,还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犯罪结果仅关注客观损害。

  3. 功能不同:犯罪结果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形态(既遂、未遂)。例如,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决定了是故意杀人罪既遂还是未遂;是否造成轻伤结果,决定了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犯罪情节的功能主要在于量刑,即决定刑罚的轻重。当然,如前所述,部分犯罪情节(如“情节严重”)也具有定罪功能,但这是例外情况。总体而言,犯罪结果侧重于定性,犯罪情节侧重于定量。

  4. 法律地位不同:在犯罪构成中,犯罪结果是客观方面的要素,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之一(对于结果犯而言);而犯罪情节中的大部分内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动机或使用特定的手段,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造成死亡结果,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至于动机是义愤还是图财,手段是枪击还是刀砍,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典型案例分析:通过案例看界限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二者的界限,我们来看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甲故意伤害乙致乙轻伤,后甲主动投案并赔偿乙的全部损失,取得乙的谅解。

  • 犯罪结果:乙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经鉴定为轻伤。这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结果,决定了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犯罪情节:除了轻伤这一结果外,还包括:甲主动投案(自首,法定从轻情节)、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情节)。这些情节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但会影响量刑,法院可能对甲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

案例二:丙深夜闯入丁家中盗窃财物,盗窃数额较大(5000元),且盗窃的是丁为残疾儿子准备的医疗费。

  • 犯罪结果:丁的财物所有权受到侵害,损失5000元。这是盗窃罪的构成结果,数额较大决定了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犯罪情节:除了盗窃数额外,还包括:入户盗窃(法定从重情节,因为入户盗窃比普通盗窃社会危害性更大)、盗窃残疾人财物(酌定从重情节,因为对象特殊,主观恶性较深)。这些情节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但会导致对丙从重处罚。

案例三:戊因琐事与己发生争执,戊持刀将己砍成重伤。

  • 犯罪结果:己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经鉴定为重伤。这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结果,决定了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罪情节:除了重伤结果外,还包括:因琐事引发(动机一般)、持刀砍人(手段恶劣)。这些情节会影响量刑,法院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对戊从重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犯罪结果是认定犯罪性质和形态的关键,而犯罪情节(包括结果之外的其他因素)则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一部分,但二者不能等同。

犯罪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情节的法律探讨

理论争议:肯定说与否定说

关于犯罪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情节,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理由是:犯罪情节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而犯罪结果直接反映了行为对法益的损害程度,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核心要素。例如,造成一人死亡与造成一人轻伤,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同,这种差异正是通过犯罪结果体现出来的。因此,犯罪结果当然属于犯罪情节的范畴。

否定说认为,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不应将犯罪结果纳入犯罪情节。理由是: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而犯罪情节是量刑时考虑的综合因素,二者在功能和法律地位上不同。如果将犯罪结果视为犯罪情节,可能会模糊犯罪构成与量刑情节的界限,导致法律概念的混乱。

通说观点: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下位概念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和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倾向于肯定说,即认为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下位概念,是犯罪情节中最为客观和重要的部分。

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

  1. 法律规定的协调性:我国刑法条文中多次使用“情节”一词,其中包含了犯罪结果。例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包括“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就是犯罪结果,它被明确列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这说明,立法者将犯罪结果视为犯罪情节的一种。
  2. 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时,必然会考虑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造成一人死亡与造成多人死亡,在量刑上会有显著差异。这种差异正是基于犯罪结果这一情节作出的。如果将犯罪结果排除在犯罪情节之外,量刑将失去重要依据。
  3. 概念的逻辑性:从逻辑上讲,犯罪情节是上位概念,涵盖了所有影响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犯罪结果是下位概念,是其中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非并列关系。

法律依据: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犯罪结果在犯罪情节中的地位。

  1. 刑法条文的规定

    • 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情节”显然包括了犯罪结果,如果结果轻微,即使有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 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里的“情节”包括了犯罪结果,因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结果。
    •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都是犯罪结果(财产损失),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包括了犯罪结果之外的其他因素,但犯罪结果是其中的核心。
  2. 司法解释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同时,该意见也规定了根据犯罪结果(如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具体方法。这说明,司法解释明确将犯罪结果作为量刑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还包括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情形。”这里将“致人重伤、死亡”这一犯罪结果明确列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进一步印证了犯罪结果属于犯罪情节。

实践中的应用:如何正确区分与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并准确运用二者的法律规定,对于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以下从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进行说明。

定罪环节:犯罪结果的核心作用

在定罪环节,犯罪结果主要发挥以下作用:

  1. 区分罪与非罪:对于结果犯,犯罪结果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否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过失行为未造成死亡结果,仅造成轻伤,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造成重伤)或不构成犯罪(如果仅造成轻伤)。
  2. 区分此罪与彼罪:犯罪结果的性质和程度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例如,同样是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如,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在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则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 区分犯罪形态: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决定了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例如,故意杀人罪,造成死亡结果是既遂;未造成死亡结果是未遂(如果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杀人行为)。

在定罪环节,犯罪情节中的其他因素(如动机、手段)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能影响罪名的选择(如上述抢劫后杀人的情况)。

量刑环节:犯罪情节的综合作用

在量刑环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结果)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法官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犯罪情节,确定刑罚的轻重。

  1. 确定量刑起点:根据犯罪的基本构成事实(如犯罪结果)确定量刑起点。例如,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确定基准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如数额、次数等)和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其他情节(如手段、对象、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例如,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入户盗窃的,可以增加20%-30%的刑罚量。
  3. 调节基准刑: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例如,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累犯则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在量刑环节,犯罪结果是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主要依据,而其他犯罪情节(如动机、手段、态度等)则是调节基准刑的重要因素。二者相辅相用,共同决定了最终的刑罚。

结论: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不能等同

综上所述,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是刑法中两个密切相关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的概念。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危险,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情节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包括犯罪结果以及动机、手段、态度等其他因素。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犯罪结果是犯罪情节的下位概念,是犯罪情节中最为客观和重要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果主要在定罪环节发挥作用,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而犯罪情节则在量刑环节发挥综合作用,决定刑罚的轻重。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犯罪结果就是犯罪情节”,也不能说“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毫无关系”。正确的理解是:犯罪结果属于犯罪情节的范畴,但犯罪情节的范围远大于犯罪结果。只有准确把握二者的界限,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合理量刑,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未来的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继续深化对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关系的认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使二者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清晰明确,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