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的定义及区别

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犯罪结果犯罪情节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的概念。准确理解二者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对于正确认定犯罪、适用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它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重要要素之一,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结果是他人的死亡;在盗窃罪中,犯罪结果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丧失;在放火罪中,犯罪结果可能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犯罪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犯罪情节,则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之外的,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它涵盖了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对象、后果、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多个方面。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是出于卑劣的动机(如谋财害命)还是激于义愤(如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杀人),就属于不同的情节;同样是盗窃,是盗窃救灾、抢险物资还是盗窃普通财物,也是不同的情节。犯罪情节具有综合性,它既包括客观方面的事实,也包括主观方面的事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 性质不同: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犯罪情节则是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
  2. 范围不同:犯罪结果通常是单一的或特定的(如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等);犯罪情节则范围广泛,涵盖犯罪的方方面面。
  3. 功能不同:犯罪结果主要影响犯罪的成立(如结果犯中,无结果则无犯罪)和犯罪的形态(如结果加重犯);犯罪情节则主要影响量刑的轻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影响定罪(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尽管存在区别,但二者紧密关联。犯罪结果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犯罪情节,它直接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同时,其他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时间、地点等)也往往与犯罪结果的产生或严重程度密切相关。例如,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情节)往往导致特别严重的后果(结果)。

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在定罪中的作用

定罪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作用方式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犯罪结果在定罪中的作用

  1.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结果犯而言,特定的犯罪结果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或仅构成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必须有他人死亡的结果(或死亡的现实危险)才能构成既遂。如果只是实施了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死亡结果,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仍需负刑事责任,但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小于既遂。又如,《刑法》第276条的破坏生产经营罪,要求“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虽然条文未明确要求“情节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生产停顿等后果,否则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2. 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同的犯罪,其法定的犯罪结果可能不同。例如,同样是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是故意造成,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过失造成,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如,抢劫罪与抢夺罪,抢劫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其危害结果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伤害的危险或实际伤害;而抢夺罪则主要是对财产的侵犯,其危害结果主要是财产损失。虽然二者都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但结果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决定了犯罪性质的不同。
  3. 区分犯罪形态的界限:在故意犯罪中,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区分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的重要标志。例如,盗窃罪,行为人窃取了财物(财产损失结果发生)即为既遂;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窃得财物,则为未遂。

犯罪情节在定罪中的作用

  1.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情节犯而言,情节是否严重(或恶劣)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例如,《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诽谤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轻微的侮辱、诽谤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又如,《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虽然条文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但“数额较大”本身就是一种情节要求,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更是明确的情节要素。对于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不属于多次盗窃等情形的,不构成盗窃罪。
  2. 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某些情况下,犯罪情节的不同可能导致罪名的改变。例如,《刑法》第267条的抢夺罪,如果“携带凶器抢夺的”,则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的“携带凶器”就是一种特定的犯罪情节,它改变了行为的性质,使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使用暴力、胁迫或类似方法)。
  3. 区分犯罪形态的界限:虽然犯罪结果是区分既遂未遂的主要标准,但犯罪情节在某些情况下也影响犯罪形态的认定。例如,在犯罪中止的认定中,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是否积极挽回损失等情节,可能影响中止的成立。

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都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共同构成了量刑的基础。

犯罪结果在量刑中的作用

犯罪结果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一般来说,犯罪结果越严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越大,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也就越重。

  1. 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许多犯罪的刑法条文都规定了不同档次的法定刑,其中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是决定适用哪个档次法定刑的关键因素。例如,《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重伤”、“死亡”、“严重残疾”都是不同的犯罪结果,直接决定了法定刑的升格。
  2. 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即使在同一个法定刑幅度内,犯罪结果的轻重也是法官裁量刑罚的重要参考。例如,在盗窃罪的同一数额较大区间内,盗窃数额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宣告刑的轻重。盗窃1万元与盗窃9千元,虽然都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但前者通常会判处更重的刑罚。
  3. 影响刑罚执行方式: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还可能影响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例如,对于犯罪结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可能更倾向于适用实刑;而对于犯罪结果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的,可能适用缓刑。

犯罪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

犯罪情节是除犯罪结果之外,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情况。它在量刑中的作用同样至关重要,有时甚至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1. 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对量刑产生影响的情节。例如:

    • 从重处罚情节:累犯(《刑法》第65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刑法》第29条第1款)等。
    •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17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刑法》第19条)、自首(《刑法》第67条)、立功(《刑法》第68条)等。 这些法定情节,法官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依法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
  2. 酌定量刑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由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量刑产生影响的情节。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

    • 犯罪动机和目的:动机是否卑劣(如谋财害命 vs. 义愤杀人),目的是否邪恶,直接影响刑罚轻重。
    • 犯罪手段:手段是否残忍(如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
    • 犯罪的时间、地点:在自然灾害期间、在公共场所犯罪,通常比在平时、在偏僻地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 犯罪对象:侵害的对象是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还是普通公民,是救灾、抢险物资还是普通财物,会影响量刑。
    • 犯罪结果:虽然犯罪结果本身是重要量刑依据,但其具体程度(如重伤的程度、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是酌定量刑情节。
    • 犯罪前的一贯表现:是初犯、偶犯还是惯犯、累犯。
    • 犯罪后的态度:是否积极赔偿损失、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主动退赃等。
    • 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犯罪是否引起社会恐慌、是否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

    例如,在交通肇事罪中,如果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刑法》第133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逃逸”就是犯罪后的表现,属于犯罪情节。

二者关联对定罪量刑的综合影响

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织,共同作用于定罪量刑的全过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综合考虑二者的具体情况,才能实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而社会危害性正是由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共同决定的。例如,同样是盗窃1万元,如果行为人是因生活所迫、初犯、偶犯,且案发后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情节较轻),那么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反之,如果行为人是惯犯、累犯,盗窃的是救灾款,且拒不退赃、毫无悔意(情节恶劣),那么即使犯罪结果(损失1万元)相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显然更大。

犯罪结果与情节的相互转化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结果本身可能转化为一种犯罪情节,或者犯罪情节可能影响对犯罪结果的评价。例如,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使用了特别残忍的手段(如硫酸毁容),那么这个“手段残忍”的情节,就使得“重伤”这一结果的社会危害性被放大,从而可能导致更重的刑罚,甚至适用更高一档的法定刑(如“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对结果的修正作用

犯罪情节可以修正对犯罪结果的评价。例如,同样是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义愤、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杀人,情节相对较轻,可能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虑;而如果是出于卑劣的动机(如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人,情节恶劣,则即使结果相同,也可能判处更重的刑罚。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与平衡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的关系,需要法官具备高超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做到以下几点:

  1.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要重视犯罪结果等客观因素,也要重视犯罪动机、目的、悔罪态度等主观因素,全面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2.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结果和量刑情节,必须严格遵守;对于酌定量刑情节,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精神和政策要求,合理裁量。
  3.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结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犯罪结果相对较轻、情节较轻或者有法定从宽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4. 重视量刑规范化改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制定《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对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基准刑的确定、宣告刑的调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这些规定中,犯罪数额(结果)、犯罪次数、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情节都是确定刑罚的重要依据。法官需要在法定刑幅度内,根据犯罪结果和各种情节,综合计算和裁量刑罚,确保量刑的公正与均衡。

总之,犯罪结果与犯罪情节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两个关键因素。犯罪结果主要反映行为的客观危害,是定罪(尤其是结果犯)和量刑的重要基础;犯罪情节则全面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定罪(尤其是情节犯)和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二者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刑法评价犯罪行为的完整体系。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二者的内涵、区别与联系,并在司法实践中综合考量、平衡运用,才能实现刑罚的公正与效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