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被执行人制度的法律背景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中,被法院判决或裁定需要履行特定义务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个人或法人。被执行人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信息通常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案件背景、执行标的额、履行情况等。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1. 个人基本情况
1.1 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仝超,男性,出生于1985年10月1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其身份证号码为41232219851015XXXX(部分隐去)。仝超曾用名无,婚姻状况为已婚,育有一子。
1.2 教育背景与职业经历
根据可查证的公开信息,仝超毕业于河南省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专学历,专业为机电一体化。2008年至2015年间,仝超在商丘市本地一家机械制造企业担任技术员,后升任车间主任。2016年,仝超离职创业,成立商丘市超凡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主要从事机械零部件加工业务。
1.3 社会关系与关联企业
仝超的社会关系网络相对简单,主要亲属包括妻子李梅(商丘市某小学教师)、父亲仝建国(退休工人)、母亲王兰(退休职工)。关联企业方面,除担任商丘市超凡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外,仝超还曾担任商丘市超凡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的股东,持股比例30%。
1.4 财产状况初步调查
根据法院执行过程中查询到的财产信息,仝超名下曾登记有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评估价值约80万元),以及一辆大众牌轿车(评估价值约10万元)。银行账户方面,其在多家银行开立的账户余额普遍较低,部分账户被冻结时余额不足500元。
2. 案件背景介绍
2.1 案件来源与基本案情
本案源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3月,仝超以商丘市超凡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名义,与供应商商丘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签订《金属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恒通公司向超凡公司供应价值120万元的特种钢材,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2018年4月至6月,恒通公司按约交付全部货物,但超凡公司仅支付货款30万元,剩余90万元一直未付。2018年8月,恒通公司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仝超共同偿还货款90万元及违约金。2018年12月,法院作出(2018)豫14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支持了恒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2.2 执行程序启动
判决生效后,超凡公司及仝超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2月,恒通公司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1402执XXXX号。执行标的额为90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约95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3 执行过程与财产处置
执行立案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仝超及超凡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
- 超凡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可供执行资金;
- 仝超名下房产已于2018年10月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 仝超名下大众轿车已被其他法院首封,且车辆下落不明;
- 未查询到股票、基金、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义务,20119年4月,法院将仝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6月,法院对超凡公司采取搜查措施,发现公司账目混乱,资金去向不明,有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2019年10月,法院以(2019)豫1402执XXXX号之一裁定,追加仝超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对超凡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4 当前执行状态
截至2023年12月,本案执行状态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仝超及超凡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恒通公司已申请将仝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案件仍在处理中。
3. 法律分析与争议焦点
3.1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责任边界问题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是法定代表人责任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如果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追加仝超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其作为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超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0元),且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3.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仝超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本案中,法院查明仝超在判决生效后,将其名下房产抵押给亲属获取贷款用于个人消费,且未申报该笔收入,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嫌疑。如果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其行为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将面临刑事追责。
3.3 终本程序的法律意义
“终本”并非执行程序的终结,而是暂时中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恢复执行。终本状态对被执行人而言,意味着长期的法律压力和信用惩戒。
1. 执行措施与法律后果
4.1 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仝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面临以下信用惩戒:
- 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被执行人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能旅游、度假;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联合惩戒:失信信息将推送至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等部门,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务员录用、评优评先等方面受到限制。
- 曝光与公示:法院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户外LED屏、地方电视台等渠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额等信息,形成舆论压力。
2.2 对关联企业的执行措施
对超凡公司,法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 冻结银行账户(虽余额不足);
- 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 查封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低,难以处置);
- 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公司变更、注销。 由于公司已无实际经营,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有限。
3.3 刑事责任风险
如前所述,仝超面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风险。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拒执罪需满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条件。常见情形包括:隐藏、转移、毁损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等。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将对被执行人的职业生涯和家庭生活造成毁灭性打击。
1. 案件启示与建议
1.1 对债权人的启示
本案提醒债权人,在交易前应充分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特别是对方法人代表的个人信用和关联企业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可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提供担保,或将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增加受偿可能性。在执行阶段,应积极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法院采取搜查、审计、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必要时申请移送拒执罪侦查。
1.2 对债务人的警示
对于债务人而言,本案警示我们:一是必须正视债务,积极协商解决,逃避和转移财产只会加重法律后果;二是法定代表人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避免公私混同,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必须如实申报财产,遵守限高令,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甚至刑事责任。主动履行义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化解债务危机的正确途径。
1.3 对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培养
本案也反映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通过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可以有效震慑失信行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珍惜个人信用记录,避免因小失大。
结语
被执行人仝超的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因企业债务引发个人责任的案例,涉及法人与法定代表人责任边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终本程序的法律意义等多个法律要点。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看到法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不断加大,信用体系日益完善。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众而言,都应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诚信行事,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秩序。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的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撰写,旨在法律分析与案例教学,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文中人物姓名、公司名称、具体案号等信息已做技术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被执行人仝超个人基本情况与案件背景介绍
引言:被执行人制度的法律背景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中,被法院判决或裁定需要履行特定义务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个人或法人。被执行人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信息通常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案件背景、执行标的额、履行情况等。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1. 个人基本情况
1.1 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仝超,男性,出生于1985年10月1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其身份证号码为41232219851015XXXX(部分隐去)。仝超曾用名无,婚姻状况为已婚,育有一子。
1.2 教育背景与职业经历
根据可查证的公开信息,仝超毕业于河南省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专学历,专业为机电一体化。2008年至2015年间,仝超在商丘市本地一家机械制造企业担任技术员,后升任车间主任。2016年,仝超离职创业,成立商丘市超凡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主要从事机械零部件加工业务。
1.3 社会关系与关联企业
仝超的社会关系网络相对简单,主要亲属包括妻子李梅(商丘市某小学教师)、父亲仝建国(退休工人)、母亲王兰(退休职工)。关联企业方面,除担任商丘市超凡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外,仝超还曾担任商丘市超凡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的股东,持股比例30%。
1.4 财产状况初步调查
根据法院执行过程中查询到的财产信息,仝超名下曾登记有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评估价值约80万元),以及一辆大众牌轿车(评估价值约10万元)。银行账户方面,其在多家银行开立的账户余额普遍较低,部分账户被冻结时余额不足500元。
2. 案件背景介绍
2.1 案件来源与基本案情
本案源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3月,仝超以商丘市超凡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名义,与供应商商丘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签订《金属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恒通公司向超凡公司供应价值120万元的特种钢材,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2018年4月至6月,恒通公司按约交付全部货物,但超凡公司仅支付货款30万元,剩余90万元一直未付。2018年8月,恒通公司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仝超共同偿还货款90万元及违约金。2018年12月,法院作出(2018)豫14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支持了恒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2.2 执行程序启动
判决生效后,超凡公司及仝超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2月,恒通公司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1402执XXXX号。执行标的额为90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约95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3 执行过程与财产处置
执行立案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仝超及超凡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
- 超凡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可供执行资金;
- 仝超名下房产已于2018年10月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 仝超名下大众轿车已被其他法院首封,且车辆下落不明;
- 未查询到股票、基金、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义务,20119年4月,法院将仝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6月,法院对超凡公司采取搜查措施,发现公司账目混乱,资金去向不明,有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2019年10月,法院以(2019)豫1402执XXXX号之一裁定,追加仝超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对超凡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4 当前执行状态
截至2023年12月,本案执行状态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仝超及超凡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恒通公司已申请将仝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案件仍在处理中。
3. 法律分析与争议焦点
3.1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责任边界问题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是法定代表人责任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如果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追加仝超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其作为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超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0元),且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3.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仝超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本案中,法院查明仝超在判决生效后,将其名下房产抵押给亲属获取贷款用于个人消费,且未申报该笔收入,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嫌疑。如果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其行为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将面临刑事追责。
3.3 终本程序的法律意义
“终本”并非执行程序的终结,而是暂时中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恢复执行。终本状态对被执行人而言,意味着长期的法律压力和信用惩戒。
4. 执行措施与法律后果
4.1 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仝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面临以下信用惩戒:
- 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能旅游、度假;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联合惩戒:失信信息将推送至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等部门,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务员录用、评优评先等方面受到限制。
- 曝光与公示:法院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户外LED屏、地方电视台等渠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额等信息,形成舆论压力。
4.2 对关联企业的执行措施
对超凡公司,法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 冻结银行账户(虽余额不足);
- 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 查封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低,难以处置);
- 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公司变更、注销。 由于公司已无实际经营,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有限。
4.3 刑事责任风险
如前所述,仝超面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风险。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拒执罪需满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条件。常见情形包括:隐藏、转移、毁损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等。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将对被执行人的职业生涯和家庭生活造成毁灭性打击。
5. 案件启示与建议
5.1 对债权人的启示
本案提醒债权人,在交易前应充分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特别是对方法人代表的个人信用和关联企业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可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提供担保,或将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增加受偿可能性。在执行阶段,应积极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法院采取搜查、审计、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必要时申请移送拒执罪侦查。
5.2 对债务人的警示
对于债务人而言,本案警示我们:一是必须正视债务,积极协商解决,逃避和转移财产只会加重法律后果;二是法定代表人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避免公私混同,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必须如实申报财产,遵守限高令,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甚至刑事责任。主动履行义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化解债务危机的正确途径。
5.3 对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培养
本案也反映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通过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可以有效震慑失信行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珍惜个人信用记录,避免因小失大。
结语
被执行人仝超的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因企业债务引发个人责任的案例,涉及法人与法定代表人责任边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终本程序的法律意义等多个法律要点。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看到法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不断加大,信用体系日益完善。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众而言,都应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诚信行事,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秩序。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的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撰写,旨在法律分析与案例教学,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文中人物姓名、公司名称、具体案号等信息已做技术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